监察委员王美玉、王幼玲指出,在监察院督促下,卫福部提出《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先行支付身心障碍者保护安置费用案件追偿作业原则》,对于身心障碍者被职权安置在社福机构时,若被安置者曾经对扶养义务人施暴,或未尽扶养义务等情形,扶养义务人可免负担安置费用。

监察院提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迟未修正,因此地方社福机关囿于现行规定,不敢自行免除扶养义务人应负担的费用。对此,《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的主管机关卫福部表示,虽然法令尚未修正,但社福机关可以多温暖一些,为避免各地方社福机关标准不一,或对法令的解释歧异,卫福部提出相关作业原则,使地方社福机关有明确的依据,解决弱势民众的问题。

监察院表示,本案源自新北市周姓民众的父亲,在104年间因烧炭自杀未果,由社福机关以身心障碍陷于紧急危难为由,职权安置在私立社会福利机构。社福机关在106年间寻线找到了周姓民众,请求周姓民众为支付父亲安置在机构的费用。

监察院接续指出,周姓民众先前曾与姊姊一同向法院声请减轻对父亲的扶养责任,法院以周姓民众尚未成年为由,驳回声请,周姓民众于是在成年后随即再提出声请,但法院却审理了一年多,又因为法院表示这种扶养责任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审理期间所产生的安置费用,还是要由周姓民众来负担。

监察院说,周姓民众表示,父亲多年前自行离家,成长过程父亲没有支付扶养费用,都靠母亲独力扶养,自己目前还在就读大学,也因为父亲无故离家,很早就开始打工赚钱,现在却需为父亲支付高额安置费,并不合理。

经监察委员王美玉、王幼玲调查,相类似的案例很多,扶养义务人与被安置者因感情不睦或其他原因已不来往,再碰面却是对簿公堂,而法院对于这种日益增加的案件也疲于奔命,形成社福机关、身心障碍者与法院三输的局面。

监委认为,事实上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老人方面,当老人陷于紧急危难或生命危险,社福机关依《老人福利法》规定,一样必须将老人安置,并寻找扶养义务人出面处理,但不同的是,《老人福利法》在109年已经修正,若被安置的老人曾经对扶养义务人施暴,或未尽扶养义务,扶养义务人可在社福机关认定下,免除负担安置费用,不用再委任律师,另外历经漫长的法律程序。

监委表示,若套用修正后的《老人福利法》规定,针对周姓民众还是学生,还没有谋生能力,《老人福利法》设有免除负担的规定,不以周姓民众必须是低收入户才有机会免除负担。

监委提到,本案虽然没纠正也无弹劾,但透过监察院的调查,使民众不必在遥遥无期的修法后才能获得保护,监察院将持续倾听民众声音,使监察职权发挥大温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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