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于,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均已裁撤)先后起诉陈水扁所涉4大案(国务费案、南港展览馆案、龙潭购地案及洗钱案);案经并案及一、二、三审审理及发回后,部分案件已判决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决指出,吴淑珍于收受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贿款后,指示扁家友人蔡铭哲将款项汇入海外帐户藏匿;部分款项利用人头帐户转汇洗钱回台湾,其他款项则指示儿子陈致中、媳妇黄睿靓洗钱汇入海外帐户。
高院更二审依洗钱防制法判决吴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钱财物及孳息共299万8352.4美元没收;黄睿靓判处10月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并应向公库支付100万元;陈致中则遭判刑1年,并科新台币150万元罚金、扣案洗钱财物816万9015.3美元没收。
最高法院今年4月底将吴淑珍部分发回高院更审,并驳回黄睿靓及陈致中的上诉定谳。陈致中5月11日入监执行,入监当天缴清150万元罚金;另外,黄睿靓5月17日缴清100万元罚金。
检察官就陈致中2案定谳部分,依数罪并罚规定声请定执行刑;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审酌犯罪情节、态样,兼衡刑罚经济与公平、比例等原则,兼衡陈致中对量刑表示无意见,裁定2案应执行1年2月。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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