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丁昱仁指出,洪智坤躺摩铁床还对被害人摸胸,看起来已不仅仅是性骚,已经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而构成猥亵,而实务上违反意愿并不一定要被害人明确说「不」,法官或检察官往往会综合现场的各项情况,研判被害人是否心里可能不愿意。他认为,女导演可能因为案发地在无法容易逃跑的摩铁,且过于害怕,即使心里不愿意而不敢明确说不,如此一来洪智坤已涉及猥亵。

至于究竟是强制猥亵还是利用权势猥亵,丁昱仁说,要看洪智坤是否和女导演之间有业务关系,利用受监督的机会对她猥亵,若确实有才可能成立利用权势猥亵,不过无论是强制猥亵或利用权势猥亵,刑责都是6个月以上、5年以下,两案的追诉期都有20年,也都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不只人人可告发,地检署也可主动分案侦办。

此案源于被害女导演发文控诉,事情发生在2010年,她当时收到H姓政治人物的邀请,表示欣赏她的作品已久,希望能为高雄年底的五都市长选举拍宣传片或广告,她为此多次南下和对方会面、简报,前后横跨半年,却在某次被洪智坤利用机会载到摩铁伸狼爪。

她说,案发当天她一如往常接到电话要讨论脚本,搭高铁南下,再由H的司机接送,当天却被告知平常订的商旅订满了,要换一间,接著她被送到汽车旅馆,到了深夜H才抵达,却只简略聊了选情,带过脚本后,问起她的人生目标,暗示可金援,「你只要偶尔让我任性一下」,接著并声称很累、不舒服,要求躺床,要她过去,「我记得他有些缓慢隐晦的动作,要抱我,有摸到我,有摸到胸部」,她全身僵住,「连呼吸都屏住的程度。只有顺势推移开,尽量保持距离,后来我看到被子里有规律的动作,我根本不敢想他在干嘛。」她说,自己躲到厕所,再有记忆已是天亮时洪智坤离去。

洪智坤凌晨在脸书发文道歉,强调「给人不好的感受,一定是我的错误,我没有任何职务,也与任何人无关」,强调,「我只有真诚道歉,改进并且弥补过错」。而他的昔日主管陈菊也发声痛斥「不可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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