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4日并案审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请审议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经在场立委及官员讨论后,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初审通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现行构成加重诈欺罪的事由,分别是「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只要构成其中一种情形,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考量网路资讯科技及人工智慧技术的运用快速发展,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可能真假难辨,易于流传,如果诈骗集团用这些方法诈骗,易使被害人陷于错误,其侵害社会法益程度及影响层面均较普通诈欺行为严重,因此有加重处罚的必要。
三读通过条文,增订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的方法犯诈欺罪,作为加重处罚的事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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