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政府消防局(下称宜兰消防局)队员彭小姐去年12月于分队遭受性骚扰,彭小姐表示,在分队寝室是套房,加害人知道她在洗澡的情况下,偷潜入其寝室并关上房门,她洗到一半离开浴室拿东西,在未穿衣服情况下撞见加害人,当下立即躲回浴室内大喊,并确认加害人离开后打电话求救。

彭小姐说,她事发后因为出现幻听、恐慌、无法入睡、情绪崩溃等症状,前往三军总医院就医,医师诊断为急性创伤压力反应,医嘱宜药物治疗和休养两个月,后续向分队请假休养和要求走廊加装监视器,却开始受到消防局上下的压迫和霸凌。

彭小姐泪诉,在调查过程,局本部秘书过程不愿依她的陈述纪录,也不时施加压力,不断质疑彭小姐以情绪当作挡箭牌,甚至连后想要请假,都受到人事室主任、大队长刁难,还遭到各方情绪勒索。

彭小姐(右)在控诉期间还频频哽咽。潘袁诗羽摄
彭小姐(右)在控诉期间还频频哽咽。潘袁诗羽摄

彭小姐再指出,她1月8日及9日被迫回去上班。1月11日回诊时医师诊断病情恶化,建议住院治疗,持诊断证明和第一张诊断证明请病假仍遭主管杨分拒绝,表示等待病床时间也不核准病假;而询问等待病床时间该如何处理时,杨分直接回复他不知道如何处理,表定明日上班,更反呛指彭小姐传讯息要请假,耽误到他吃晚餐时间,并告知他是有家庭的人,之后不会再读讯息。

彭小姐痛诉,对她来说宜兰消防局就是二次伤害的加害者。因非住院时间消防局不准请任何假,父母在她住院中提出留职停薪也被拒绝,因此被迫离职。

彭小姐委任律师沈靖家指出,消防局在过程中都用了错误法令,应该是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第1项第1款,而非依据《性骚扰防治法》。针对间接加害者,要求主管单位介入调查,是否有《公务人员惩戒法》所称「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立委王婉谕则表示,宜兰县消防局作为职场性骚扰案件的主管机关,本应有责任制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并依照性工法进行调查。然而,宜兰县政府消防局不仅曲解性别工作平等法,擅自认定「备勤时间不属于执行职务时间」,导致适用法规错误之结果;更在性平调查过程中,屡屡指责被害人的情绪反应,造成被害人的二度伤害。

王婉谕也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劳动部作为《性别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机关,应针对消防员在备勤时间发生性骚扰,是否核属《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之「执行职务」范畴,作出函释,让全台湾各地方政府不再罔顾消防员、警察此类需轮班备勤之公务员之权益;第二,消防署作为消防主管机关,应加强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及各分队对于消防人员之心理创伤压力之理解及提供心理支持之能力与资源。

立委高嘉瑜表示,这样的职场性骚扰、霸凌案件绝非个案,此案之所以能被公之于众,是有赖于当事人愿意站出来,勇敢面对骚扰者及霸凌她的长官,甚至不惜牺牲经严苛受训才好不容易取得的消防员职务。但又有多少受害者能如此果敢?尤其在「职场」这种权势场域中,任何告发都可能伴随丢饭碗的风险。

高嘉瑜也说,宜兰消防局作为政府机关,本应以身作则;但此案却反其道而行,消防局长官不仅单凭主观看法就妄自论断当事人身心状况,甚而在医师提供诊断及住院证明后仍选择无视,如此处置方式,显见部分政府机关对公务员职场性骚扰处理流程仍缺乏正确认识,故也借此呼吁劳动部应正视此案,并会同消防署及人事总处,共同研议如何避免再有类此情形发生。

消防署人事室科长张惠雁回应,一开始判断该案同仁处于下勤状态,但经说明后,备勤属于工作时间,也发函跟各级消防机关重申备勤属于工作时间,且当时因性别资讯保密,导致资料不对称,导致第一时间未有正确判断,不过备勤属于工时是没有疑义的。但惩处部分。消防署依照《地方制度法规定》妹有权限,属地方政府权责。

张惠雁说,消防署有函颁相关重大压力创伤症候群指导原则,若需要咨询可以利用公假,这有明确函文;困难是依《地方制度法》,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只能做重申,针对法规政策部分做相关提醒,消防署针对重大创伤部分有跟专业机关合作,全台消防员有需要可以利用资源,能做都会协助,但是惩处调查因为无法依据,就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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