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为防治性暴力,去年3月通过《刑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法之修正草案,送进立法院审议,并赶在立法院本会期结束前,依序获三读通过。

行政院为防治性暴力,去年3月通过《刑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法之修正草案,送进立法院审议,并赶在立法院本会期结束前,依序获三读通过。

第38条明定,散布、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儿少性影像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以下罚金。修正条文也增订,网路平台业者知悉内容涉及儿少性剥削,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并保留相关资料至少180天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若违反规定,业者可处6万以上60万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得按次处罚,并得令其限制接取。

另,非因科学 、教育(如学术研究)、医疗(执行性治疗)等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者,将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3万以上30万以下罚金;同时,修正条文也将国人境外散布儿少性影像,纳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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