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正草案,删除现行离岸风电设置不得超过领海范围(12海浬)」的文字;小水力发电从附属结合既有水力设施,扩大纳入非专供发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经济部次长曾文生表示,既有限制离岸风电于领海范围内的作法,不同于其他国家,国外部分是将离岸风电设定在经济海域内,修改条例解除范围限制,可回归技术本质,增加可开发空间、提升装置容量。

太阳光电部分,未来将强制建物设置,凡新建、增建或改建达一定规模时,应设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阳光电,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设置条件、免除设置情形则由内政部、经济部另订子法规范。

曾文生说明,此项修正提供建筑主管单位法律授权,要求建筑物设计、兴建时,就要将太阳光电版设备纳入,至于所有权则属建物财产,后续使用也依既有法令规范。

此外,草案也纳入生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规范,前者可就近处理农业设施、工厂等设施余料(如农林剩余资材、废木材),做生质能料源运用,减少料源集运之环境效应与成本;后者则增订探勘及开发的许可程序,并将水权年限从原先2、3年一举增加至20年,降低业者开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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