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说明,公职选罢法第19条第1项但书规定,已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同法第57条第5项前段规定,投票所于投票完毕后,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 

中选会表示,我国投开票制度系采「投开票合一制」,非采集中开票制度,因此按公职选罢法规定,投票所于投票完毕后,应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使开票作业于投票完毕后即接续办理。 

所以,选举人或投票权人于11月26日下午4时前到达投票所,依上开规定,仍可投票,直到个别投票所的投票作业完毕后,即依法改为开票所进行开票。

此外,有关个别投票所之秩序维持,中选会表示,投票日下午4时止,主任管理员应即宣布投票时间截止,对投票时间截止前到场之选举人或投票权人则仍应准其投票;至投票时间截止时点确认后,会有选务工作人员站于队末,并持投票排队终点之手持标语,确实执行队末管制作业,并由警卫人员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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