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杀警夺枪案引发各界讨论第一线警察用枪时机,也针对警察用枪时机的《警械使用条例》进行修法,昨天立法院长游锡堃召集朝野协商,历经逾2小时讨论,朝野针对争议性最高的枪械使用时机、调查小组组成及补偿相关规定取得共识,今天立法院顺利三读通过《警械使用条例》修正条文。

《警械使用条例》第4条主要规范员警用枪时机,明定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有事实足认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之装备时」、「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等4种状况,可以不经鸣枪警告,使用枪械迳行射击。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枪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执行职务证明文件,但情况急迫时不在此限。

《警械使用条例》三读通过条文第10条之1,内政部应遴聘相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得依职权或依司法警察机关之申请,就所属人员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伤争议事件之使用时机、过程与相关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及提供意见。

而为了让警员无后顾之忧,三读通过条文也明订,警员使用警械致现场人员伤亡,所属机关接获通报后,应进行调查并提供警员涉讼辅助及咨商辅导。而警员执行职务若违反规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时,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若警察人员出于故意行为所致者,赔偿机关得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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