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林男教学期间不仅抚摸小男童们的大腿、小腿、肚子及背部,还以手指戳其等肛门,甚至以生殖器磨蹭男童臀部、大腿,检警侦办发现,他的手机内有幼童猥亵照片及全身照,新竹地院一审重判林男12年。检方上诉认为,林男分别对5男童共11次强制猥亵犯行,被害男童均为7至11岁间,还对1男童拍性影像,危害程度严重,且侦查之初否认犯罪,未与被害男童家属和解或赔偿,一审判12年太轻。
林男也上诉指出,他已全部认罪,且犯后态度良好,犯案时才刚满22岁,符合《刑法》第59条规定减刑。
不过,高院认为,林男犯罪态样不适用减刑规定,考量被害人年龄、损害程度、林男素行及犯后态度、未和解赔偿等情节,原审量刑12年并无违误,高院因此驳回上诉。全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认定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今再驳回上诉,林男确定要入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