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巫姓女子(29岁)2021年间因认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不服管教,竟以棍子、牌尺殴打,甚至以香烟烫伤儿子,致其子受有眼睛下出血、双颊瘀血、下唇擦挫伤,胸背、双脚、双手多处烫伤、擦挫伤等伤害,巫女事后自觉无力照护及送医,同年10月间竟把儿子送回娘家后落跑,还好她的母亲见状送医未衍生重大伤害。

该案经医院通报由警方移送法办后,巫女一度因妨害儿童发育罪遭桃园地院判处8月有期徒刑,其后她上诉高等法院,因她坦承犯行,以及同意接受亲职教育及心理辅导等而获缓刑3年。

2023年间,恶母产下一女,却以类似方式家暴幼女,致其受有双侧脸挫伤、后脑杓头皮血肿、颈肩部挫伤、右前胸挫伤、背臀部挫伤、四肢部挫伤、阴部挫伤等伤害,而为掩饰罪行,她还以层层衣物包裹方式让外人无从由外观知晓其虐女恶行。

由于社工接获疑似家暴通报,前往巫女工作地点访视发现上情后通报警方追查,然其女被送医当日及侦查中,她竟把责任推卸给自家姐妹,承办检察官一度痛斥其身为人母,竟展现如此不负责任之态度,令人发指,并依妨害儿童发育罪起诉,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桃园地院审理时,巫女否认犯行,并称女儿之伤势系跌倒造成。但法官认为,其女案发时仅为5个月大婴儿、且依伤势照片、验伤诊断书及医院个案评估报告表等资料,认定其女所受伤势并非短时间内所造成,而系持续长时间所为。加上巫女曾有家暴儿子前科,理应更明确知悉照料幼儿及管教之界线,竟让其女受有严重伤势,又未适时就医,堪认其女本件伤势实系遭其以不详方式伤害所致,犯行堪以认定。

桃园地院审酌巫女身为人母,竟对尚无自卫能力之幼女施以不当对待,所为实忝为人母,恶性非轻;而犯后始终否认犯行,并以不合理之意外情节卸责,甚至于证人到法院作证前,试图影响其证词,亦可征其犯后态度恶劣,且在缓刑期间再度伤害幼女等情,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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