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男去年4月10日与家人逛知名连锁卖场,先是选购一台韩系品牌55吋电视,他刷卡2万5900元后,先与卖场人员开箱测试,当时功能均正常无异状,陈男表示要自行安装,店员打包完成,等待陈男一家逛完卖场,再陪同将电视搬上车载回家。

陈男称回家后立刻动手准备安装电视,并请家人在旁录影拍开箱影片,陈男取出电视后正准备壁挂,却发现萤幕疑似有破裂情形,于是拿著影片返回卖场理论,卖场人员认为当时一切正常,判断是人为因素,并非卖场责任,但有提出折扣等方案解决,不被接受,双方调解不成,最后对簿公堂。

高雄地院简易庭审理此案,家电品牌维修员表示,陈男购买电视几天后,线上客服接到维修通报,当时理由是「无法开机」,到场后他目视发现液晶电视面板上有裂痕,且出现在中心位置,加上裂痕不小,无法仅凭痕迹判断破裂原因,且面板破裂多是人为,不在保固范围,陈男对此无法接受

卖场也认为并无责任,陈男后续又委托高市电器商业同业公会鉴定,公会人员检查机体及包装纸箱,并未发现撞击、破损痕迹,推断与装箱运送方式有关,但装箱是卖场人员,运送则是陈男所为,亦无法确认问题所在。

法官认为陈男无法举证卖场交付电视机时,就已存在萤幕裂痕的瑕疵,也不能证明萤幕裂痕结果可归责卖场,既然卖场已履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买卖契约就成立,陈男无从解除,因此判处他败诉,还要负担5048元的诉讼费,可上诉。

高雄地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陈男虽有开箱影片,但与实际状况有出入,无法证明是卖场责任,判他败诉。资料照
高雄地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陈男虽有开箱影片,但与实际状况有出入,无法证明是卖场责任,判他败诉。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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