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妇主张,因信任幼儿园所属集团的美语专业,也事先口头确认由外师授课,但女儿读完3个学期,才发现其实没有全程外师美语教学,还有台湾老师教中文、台语,且授课外师不具备幼儿教保资格,认为园方广告不实、涉及诈欺、违反《消费者保护法》。

洪妇表示,她为女儿支付学费53万多元,却没能在语言关键期赢在起跑点,很自责女儿像自己一样,幼年没学好英文错失很多机会,所以另聘外籍家教,每天一对一至少一小时,额外花费超过54万元。

洪妇要求幼儿园与负责人,须连带赔偿学费、精神慰抚共83万余元,再依《消保法》加计一倍惩罚性赔偿,合计166万余元。

业者则回应,园方3学期均提供作息表、课程照片或影片,让洪妇了解师资有台师、外师;课程使用国语、台语及多国外语。洪妇也曾出席家长座谈,从未质疑园方违约,甚至女儿读完中班不再续读,洪妇还写联络簿,肯定园方设备最好最新、老师很棒,特别感谢老师照顾她女儿等等。

业者声称,洪妇拍的园方广告看板照片,虽标榜「全程由外籍教师进行英语教学」,但此为「交易上可容许之吹嘘、噱头或夸张」、是招生用语,纵有不实,仍应以合约为准,而双方合约未明订园方有义务提供全英语授课。

台北地院法官审酌,单凭广告看板「全美」二字,无法因此解读为「外师全程提供美语教学」,双方合约也没这样写。且业者回复洪妇时,已表明「如果外师请假,我们还是有请其他的外师来代课,除非是临时请假,就会由当班中师代课喔」,未保证一定由外师授课。

法官认为,台北市府教育局回复洪妇陈情以及函复法院,仅提及业者的广告有违反幼教法令「之虞」、没肯定已违法,至于业者聘雇无幼儿教保资格的外国人从事幼保活动,是否违反《就业服务法》,应由主管机关本于职权调查与裁罚,不等于园方广告不实或诈欺违约,依此判决洪妇全部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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