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判决指出,黄姓清洁队员于1990年12月22日起在北市环保局担任清洁队员至今已35年,主要负责垃圾清运、资源回收物分类等工作,具废弃物清运与资源回收职务权限,属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且依北市环保局清洁勤务须知,资源回收作业人员不得将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处分,黄男竟于去年7月26日傍晚,在北投焚化厂旁的资源回收转运站,拿取随车收运放在资源回收车上,价值32.56元的1只大同电锅,带回家确认可使用后,隔天中午送给一名拾荒老妇。

由于黄男自首且认罪自白,且侵占公有物的价值甚小,情节轻微,合议庭考量「情轻法重」,加上检方也建请法院轻判或免刑,因此依法连续减刑4次。

合议庭认为,黄男于侦查中已坦承将其随车回收的1只大同电锅1个带回住处转送拾荒妇,且已将该电锅缴回北市环保局,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规定,减轻其刑。其次,黄男犯罪情节轻微,其侵占的电锅1只价值为32.56元,不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对清洁队未造成严重影响,再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减轻其刑。

合议庭还审酌,黄男于今年1月10日主动到廉政署自首侵占回收电锅犯行,并将电锅缴回清洁分队,肯认黄男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1项前段要件,得减轻其刑,另考量黄男身为公务员,趁资源回收物清运时侵占物品,损害公务员廉洁形象,仍应予刑事惩处,不能免刑。

不过,合议庭另考量黄男犯罪情节轻微,黄男身为清洁队员,明知回收物品不得占为己有,却将回收电锅带回家后赠送拾荒老妇,行为固属不当,,但考量侵占的电锅仅价值32.56元,且未变卖获利,恶性有限,情节轻微,认为符合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要件而再予酌减其刑。

黄男经合议庭连续减刑4次后,法官审酌黄男身为公务员,当知不能将回收物品占为己有,虽侵占物品价值甚微,仍触犯贪污红线,实非可取,但考量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并已将缴回仅价值32.56元的电锅,又无前科,因此轻判黄男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侵占电锅没收,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