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陈姓男子是叶姓女子的房东,2024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陈男未经叶女同意就进入她的房间抄电表,看到叶女和男友躺在床上睡觉、休息,竟持手机拍下2人休憩的照片。
陈男事后传照片给叶女,质疑她带朋友回租屋处留宿,已违反租约规定。叶女看到自己穿睡衣的照片被房东拍下,十分生气,持手机画面及双方对话内容,怒向警方报案。
陈男否认犯行,出示租赁契约辩称在附注中载明,「乙方(房客)不可随意留宿任何人于房间内」、「房东有权进屋抄电表),巡视房间,包含冷气、冰箱等设备,以维公共安全,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等条款。
陈男还说,叶女搬进来1年,他每月都是这样进去抄电表,叶女也没有向他,而他对叶女及其男友拍照,只是为了证明告诉人有违反合约附注,且只拍一张。
检察官认为,违反租约属单纯的私权争执,可采取告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而非借端侵入建筑物而破坏他人住居安全,纵使陈男只是进去抄电表,但既已 将房屋租给告诉人,告诉人即有不受非法干扰的合理期待,陈男不得恣意侵入,抄电表也没有急迫到必须侵入房客的住宅。
另外,告诉人留宿他人纵然未遵守租赁契约,但至多仅有债务不履行的民事问题,陈男拍摄她仅著睡衣与男友在床上休息之照片,内容极为隐私,陈男的动机已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容忍的范围。检察官侦结后,依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将陈姓房东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苗栗地院审酌陈男行为已侵害女房客的居住权益,也不尊重对方的隐私权,造成女房客身心压力及精神上痛苦,但考量他有意和解但未能取得对方合意、高龄80岁等情状,依侵入住宅罪判他拘役20日、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判他拘役30日,应执行拘役45日、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应给付女房客4万5千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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