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林姓女子因猜疑男友与前女友尚有联系,偶然发现男友手机留存疑似与前女友拍摄的性影像,包括两人的性爱影片、前女友胸部及下体等私密照。2024年3月间,林女竟未经男友同意,开启男友的手机,以翻拍及AirDrop转传功能等方式重制取得该性影像,并重制储存在其笔记型电脑内。

2024年7月间,林女以Instagram通讯软体传送讯息给男友的前女友,表示知道对方与男友还有联络,「我来是要跟你劝一句,不是你的东西不要碰,连想都别想,否则惹火上身你灭不了」、「你有些不堪的影片跟照片都流到我这里来了」、「既然是人就好好当个人,祝你感情顺利」。前女友心生畏惧,向警方报案,警方持法院搜索票到林女住处搜索,查扣其手机、笔电及相关性影像。

林女坦承犯行,但法官考量她未能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被害人甚至要求从重量刑,一审依无故重制他人性影像罪将她判刑3月,再依恐吓危安罪判处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罚金。

被害人再对林女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以林女侵害其性自主、意思决定自由及隐私权情节重大,针对无故重制他人性影像、恐吓加害行为各求偿100万元。

林女抗辩称,她当时正与男友交往中,因男友持续与前女友(即原告)联络,她多次要求男友与对方断绝联系均未获改善,在其手机发现该影像后一时气愤,才翻拍、转传至自己手机,做为与男友谈判的证据;传送该讯息给原告仅希望借此阻止对方与男友继续联系,并未要胁散布该影像。

法定认定林女确实已侵犯侵害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并造成其精神压力与痛苦,但原告求偿金额过高,考量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等情状,一审判决林女2项犯行各赔偿15万元,合计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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