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曾女在2019年7月,看到某知名建商在桥头区推出预售案,看上其中的店住型透天厝,先以2万元向代销公司预定,对方承诺保留第一顺位购买权,代销公司林姓经理与建设公司董事长特助沟通后,谈定以1810万元成交,曾女得知后又付了10万元订金,实质上已经取得售屋共识。
然而后来台积电传出要在桥头区设厂,利多消息带动周边房价、土地价格飙涨,曾女正打算签订正式买卖契约时,却被告知并未承诺以1810万元出售,且店面完工后又以4452万元价格,卖给第三人并完成所有权登记,曾女傻眼,认为建商不顾约定,害她丧失购屋机会及价插利益,提告民事官司求偿。
建商则称双方对细节并未谈妥,本约不算成立,另外预订单上写明「此价位须经公司同意,否则已缴价金无息退还」,也曾多次寄发存证信函通知曾女,不曾同意以1810万销售该户房屋,主张不须负起赔偿责任;桥头地院审酌相关文件、往来纪录及证人说法,认为双方已成立具拘束力的「买卖预约」,建商行为违反预约义务,判建商应给付2822万元利差,高雄高分院认一审认事用法无不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建设公司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曾女当初签的仅为买卖房屋的预定单,上面所载只是表达想以多少价格购买,且下了订金是10万块钱,而在订单上面也注明此价位要经公司同意始得售出,将等收到判决书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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