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洪男今年3月3日行经嘉义县一处老人会馆旁停车场,看见女子正在轿车后座弯腰整理物品,他突起淫念,开口搭讪女子,说没两句话,猛然出手将女子上半身推进车内,强力压制并以下体顶住对方臀部,伸手扯下衣物舔耳更试图舔胸,还呛「妳给我惦惦」、「妳给我爬上去」、「不然我让妳死喔」,试图对女子不轨。

女子惊恐莫名,大声呼救并拼命反抗,用双腿抵住车门,并咬住洪男手指,趁机钻出车外脱身,并向警方报案,附近监视器、行车纪录器拍下洪男接近女子、尖叫求援、裙子遭掀到腰部等画面,女子脸颊也验出洪男DNA,被逮后他虽辩称是要解释误会,但不被采信,嘉义地院一审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4年2月徒刑。

洪男不服上诉二审,出庭时又翻供不认犯案,还说之前一审时称「向女子搭讪时,临时起色心,并扑倒女子及要亲她脸颊」等,都是员警要他这么说的,还辩称警方提供截图跟出庭作证女子根本不是同一人,但二审法官发现,洪男警询并未提到「起色心才扑倒女子」部分,员警并无利诱他不实自白,另受害女子报案、到院验伤均有证明,也无洪男声称「不同人」状况。

台南高分院法官认为,洪男曾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窃盗、毁弃损坏、伤害、妨害公务、杀人未遂、诈欺及伪造文书等案件遭起诉,若侦讯时受到不正对待,不可能未向检察官陈明;但法官认为洪男并未脱下裤子,女子则证称下体顶住臀部时未发现洪男出现生理反应,没有积极证据认为有强制性交犯意,因此撤销原判决,改以强制猥亵罪判处2年徒刑,可上诉。

洪男二审时不认罪又狡辩,但法官认为他当下没脱裤也「没硬」,改以强制猥亵罪判2年徒刑。资料照
洪男二审时不认罪又狡辩,但法官认为他当下没脱裤也「没硬」,改以强制猥亵罪判2年徒刑。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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