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出,太子集团首脑陈志安排中国籍的二把手李添在台建立洗钱据点,并成立人头公司,指挥核心干部王昱棠、辜淑雯、李守礼、邱子恩及凃又文等5人分工处理洗钱、资产等相关事务,其中凃女负责管理太子集团在台和平大苑11户豪宅等资产,被冠上和平大苑管家称号。

北检另查出,陈志被美国起诉后,李添与帐房陈秀玲仍不断与王昱棠等人联系,讨论如何将台湾资产变现或藏匿,并发现太子集团在台的天旭公司曝光后,凃女涉嫌将公司帐款转到尼尔公司,还向集团高层回报警方已进入和平大苑查抄名车,让高层及时指挥李守礼、邱子恩等人尽速移车。

北检认为,王昱棠等5人都是太子集团在台核心干部,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灭证之虞,因此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法官连2天审理后,陆续裁定辜淑雯、王昱棠、邱子恩、李守礼羁押禁见,仅凃又文以3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

对此,北检认为凃女频繁与集团高层联系,加上尚有共犯未到案,恐有串、灭证之虞,因而提起抗告。经高等法院评议,合议庭认为凃女虽涉犯参与犯罪组织、洗钱罪嫌重大,且有事实足以认定有逃亡之虞,但就凃女到案后情状及卷内事证,并无串证或灭证之虞,经审酌各情,亦无羁押必要,原裁定核无违误或不当,应予维持,驳回抗告确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