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法院判决指出,邱男与罹患帕金森氏症的母亲同住,母子去年2月11日下午4时23分在住处厨房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执,邱男一时气愤,明知高龄75岁的母亲身体反应、平衡及骨骼肌肉协调能力不佳,竟徒手猛力推了母亲肩膀一下,导致母亲重心不稳跌倒在地,头部后枕部位撞地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重创,送医治疗后仍于同年月28日晚间因并发症引起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邱男犯后坦承犯行,但检方仍认其对尊亲属施暴导致死亡,而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致死罪最轻本刑7年以上,因此对邱男具体求刑10年6月至12年6月。
不过,法院认为,根据案发现场监视器录影记录,邱男与母亲发生口角后,邱男因一时情绪激动、心有不满而徒手猛推母亲1次,导致母亲倒地受伤,其犯行固然严重,但审酌他并无使用武器或工具攻击母亲,仅朝母亲肩膀猛推1次就没继续攻击,若科7年以上刑度有情轻法重情形,既使量处最低刑度仍显过重,认该案符合《刑法》第59条的「情堪悯恕」减刑要件,因此依法先加重后减轻。
法院并审酌,邱男犯行导致母亲死亡,造成其他家人永久伤痛,虽情节重大,但考量邱男坦承犯行及平日素行、家属愿意和解及其学经历、家庭生活等综合评估后,依伤害直系尊亲属致死罪判邱男4年6月。
全案上诉上二审后,邱男曾抱怨一审时配合检方以国民法官程序审理,也配合司法制度,但一审宣判后,检察官却上诉,让人民无所适从,邱男父亲与妹妹也都表明愿意和解,邱男律师也主张,邱男与父母同住照料父母,难免会有照料问题而有情绪,他因一时激动推倒母亲,确实符合情堪悯恕而适用减刑规定。台中高分院法官审酌后认一审判决认定及量刑均无违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不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仍认一、二审认事用法均无违误,今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