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新北地院判决指出,陈建宇于2022年5月17日晚间9时许,在台北转运站搭载自安置中心逃离的小安、 小欣2少女前往小欣男友的莺歌住处,抵达目的地后,2女没钱付700元车资,陈男就要求小安上车,途中以诈欺车资为由要胁小安「陪酒」2小时抵债,若配合嘿咻就载小安找朋友,小安无奈只好在车上陪酒并隐忍任其上下其手摸胸、摸下体3次,甚至还要求嘿咻,但遭小安拒绝,陈男最后因无法勃起而作罢,直到隔天下午3时许,才将小安载到中坜路边丢包。

一审法官认为陈建宇猥亵小安3次应以3罪并罚,依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强制猥亵罪判刑4年2月。全案上诉高院后,二审合议庭认为,陈男犯行均在自己的计程车内进行,且发生时间都是同日凌晨1时许至下午1时许,皆未经小安同意违反其意愿为之,应认为单一犯意,且时间接续无法切割属同一行为,因此改以接续犯一行为论处,撤销原判决改判陈男3年10月。

全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认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今驳回上诉,陈建宇犯加重强制猥亵罪判刑3年10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