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敏与妻子婚姻超过30年,育有2子1女,他在5年前向妻子提离婚,事后才知道妻子与陈男有婚外情。判决指出,黄男妻子于2023年7月31日与陈男约会,黄男要长子开车载他与次子前往2人幽会的南寮渔港查看,果然,他们发现妻子与陈男在一起,当下与两个儿子(涉犯伤害、妨害自由罪)将陈男强拉上车,开车载往一家汽车保养厂,再将陈的双手用束带绑住,黄男再拿工业胶条狠狠鞭打。

黄清敏动刑逼问出陈男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后,持续鞭打其臀、腿同一部队致多处瘀青,隔天凌晨才载回其住处楼下的楼梯间,邻居发现陈男受伤后立即送医,直到同年8月9日凌晨,陈男仍因横纹肌溶解症并急性肾小管坏死、支气管肺炎等并发症,不治死亡。

一审国民法官庭认为,全案导火线是陈男明知黄清敏妻子是有夫之妇还与其外遇、幽会,且黄男并未殴打身体重要器官,其犯行、手段只是要他受伤,且黄男事后与陈男家属和解,认定适用适用刑法59条「情可悯恕」的减刑要件,因此依伤害致死罪判黄男5年,检方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有违误,且量刑程序错误,上诉二审,但高院认为原审并无违误,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