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陈敏薰当时为续任中华开发公司董事长,2004年4月1日至6日间,指示秘书将1000万元支票送到总统官邸给时任总统夫人吴淑珍,陈水扁则以职务权限,安排陈敏薰于2004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并经选任为董事长。
检方起诉指出,吴淑珍当时收下陈敏薰千万元贿赂后,又在龙潭购地弊案中收贿,多笔贿赂款项都转存到胞兄吴景茂帐户,并转为6笔共1740万元的定存,因此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夫妻。
全案移到北院审理后,因陈水扁健康出现问题,法官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审,去年5月认为本案追诉期时效已于2016年9月25日完成,判决免诉,全案上诉后,高院发回更审,北院更一审仍判决免诉,检方不服再上诉。
高院认为应采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旧《刑法》规定,对陈水扁有利,认追诉权时效应自陈水扁犯罪终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计他生病无法到庭而停审的2年6月时间,已达原时效10年的1/4,再加计2010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侦查而未进行追诉权时效期间的4年1个月12日,以及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本案系属原审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审判日止,因审理本案而未进行追诉权时效期间的3个月18日,其时效完成日为2022年12月25日。
因此,高院认为北院更一审以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陈水扁免诉并无违误,今驳回上诉,检方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