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去年5月张男透过朋友认识这名未成年少女,他见对方颇有姿色心生歹念,某日趁著众人聚在安南区一处工厂打麻将,先潜入厕所,将手机藏在洗手台下方U型水管缝隙,确认少女要使用时,赶紧开启录影功能离开。
少女随即在厕所内更衣,过程及上半身裸露、私密部位都被手机镜头拍下,她无意间瞥见手机,大惊失色,后来告知母亲,带著她向警方报案,警方找到张男,警询及检方侦讯时他都坦承犯行,且有工厂监视器、手机录像做为佐证,检方侦结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起诉,这是本刑7年以上重罪。
该项为「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行拍摄、制造、无故重制性影像」,但法院合议庭认为张男以「偷拍」方式,在少女不知情下摄录,并无「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状况,认为公诉意旨不符法律规定,依法变更认张男犯同条例第36条第1项之拍摄少年性影像罪。
张男律师主张,被告犯后坦承犯行,且影片未观览或外流,伤害未扩大,希望能减刑,合议庭则认为他已成年,却为满足私欲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受创,且未取得对方谅解,审酌各项情状后,依法判处他2年6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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