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1997年11月27日清晨,旧台北县土城市(现新北市土城区)发生一起砍人案件,一名詹姓男子于住处外头等待电梯之际,遭到一群男子各持1把开山刀猛刺,导致詹男头部、颈部、手臂及手掌均受有切割伤。随后,詹男妻子在听见丈夫的凄厉叫声后也赶忙查看,当场竟同遭戴著全罩式安全帽的男子追砍6刀,夫妻双双倒地不起。

所幸,詹姓夫妻早早被邻居发觉并紧急送医救治,然而嫌犯早已逃之夭夭。事发隔日,员警前往医院查看清醒的詹姓夫妻,除探询案发经过,也提供包括苏耀辉在内的多张照片让夫妻俩指认。最终,詹姓夫妻明确指认出歹徒之一就是苏耀辉,全案因而查获。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自1999年起历经一、二、三审及两次更审,最终于2005年依共同连续杀人未遂,判处苏耀辉有期徒刑8年,全案定谳。不过,由于本案未查获凶刀、血衣、安全帽等证物,案发现场亦无指纹、脚印等生物迹证,苏男不服仅凭照片指认遭到判刑,三度委由律师向高院声请再审。

案经高院开庭评议,合议庭认定原审就詹姓夫妻的指认过程,及针对苏耀辉的测谎结果判读存有瑕疵,因而于日前裁定重启再审。

合议庭说明,詹男于案发当天曾称「没有认清歹徒的面貌」、「不认识」,隔天,却在员警拿出相片供夫妻两指认时,认定苏耀辉为持刀砍杀的歹徒。另一方面,员警所提供的照片中,仅苏男1人为彩色照片,其余均为黑白卡片,不仅具有强烈诱导性,还可能使詹姓夫妻于犯罪当下的记忆,受到指证程序时的记忆取代。

合议庭也指出,本案负责对苏耀辉实施测谎的调查局人员李复国,过去均曾对江国庆、吕介闵等人测谎并认定有说谎情事,却又因发现新事证而经法院改判无罪,可见李员的测谎结果屡传瑕疵、欠缺可靠性,且细看测谎资料报告,也会发现内容有矛盾之处。

合议庭认为,测谎固然可以用于犯罪侦查,作为侦查证据使用,但不应成为审判上的证据,原确定判决却将测谎报告列为论罪科刑的证据,且片面采信李员所制作的测谎鉴定报告,未依调查局测谎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实质审酌苏耀辉就涉案相关问题的呈现说谎不实反应至少要有2次以上。

合议庭认定,综合苏耀辉提出的新事证及再审程序调查中的相关证据,已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怀疑原确认的犯罪事实并不实在,亦有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事实的高度可能性,足以影响苏男有应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因此,苏男声请再审为有理由,为了避免可能的冤抑,应就原确定判决裁定再审,以期实现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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