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翁男在2024年8月15日中午在嘉义县新港乡某工地工作,期间饮用保力达药酒,当晚骑著微型电动车回家,途经朴子市嘉36乡道时,疑似未注意车前状况,直接撞上陈姓妇人,辖区警方到场处理,翁男酒测值竟明显超标,陈姓妇人头部重创,送医后发现脑伤严重,抢救3天后仍宣告不治。
翁男被依公共危险、过失致死罪起诉,嘉义地院审理此案,调查后发现40岁翁男分别在2014年、2018年、2021年都曾被以类似状况遭查获,但因并未致人于死,最后分别判处2月、4月、6月徒刑确定,但这次却撞死陈姓妇人。
法官认为,翁男在2021年涉及酒驾后,10年内再犯,无视酒精成分对人意识及反应之不良影响,心存侥幸贪图方便,又未随时注意车前状况,是肇事主因,而陈妇站在车道未注意来车为肇事次因,考量他与死者家属和解并赔偿完毕,依涉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处7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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