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汽车驾驶人在一般道路超速可处1200元至2400元罚锾;同法第33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超速可处3000元至6000元罚锾:同法43条有关「危险驾驶」则规定,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40公里,可处6000元以上3万6千元以下罚锾,再吊扣牌照6个月。
判决指出,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队陈姓警员,2024年9月15日晚10时36分,在国道3号北向211公里台中雾峰路段取缔超速违规时,对1辆蔡姓车主的轿车以测速雷射枪进行拍照取缔,共拍到时速分别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151公里共4张超速照片。
陈员明知第4张时速151公里的照片因车牌显示模糊,无法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危险驾驶」的规定对蔡姓车主开单举发,但因陈员对车辆超速行驶深恶痛觉,竟于同年9月25日在办公室内以公用电脑,将第3张时速149公里的照片窜改为151公里。
陈员再以窜改后的照片制作2张罚单,在「违规事实」栏分别不实记载「速限110公里,经雷达(射)测定行速为151公里,超速41公里,测距135.4公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40公里(处车主)」等语,寄给蔡姓车主。后因蔡姓车主发现有异,向国道公路警察局申诉,警方审查后才发现陈员窜改超速照片。
陈员在侦审期间均坦承犯行,表示因驾驶人超速严重,已枉顾路人行车安全,他才会窜改照片。
法官审理后认定陈员触犯伪造文书罪中的「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将他判刑1年,但审酌陈员没有犯罪纪录,因一时失虑才触法,且其案发后坦承犯行,表达悔悟之意,应无再犯之虞,予以宣告缓刑2年、须向公库支付6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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