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队警员林益圣获报前往东区振兴路巷弄处理事故,姚男表示牵车时看见左侧车身一道长又深的刮痕,后视镜也被撞毁,地面散落车体碎片,现场却没看到任何只字片语,怀疑爱车遭撞却被肇逃。
警方得知车辆已停超过一天,立刻调阅周边监视器画面,比对后确认为赖男肇祸,旋即通知他到案说明,赖男供称当时开车有感觉到右侧碰撞路旁车辆,但认为是轻微擦撞,加上急著赴约,便没报警就离开。
赖男不仅造成姚男车辆损伤,自己爱车的右前车头也严重毁损,警方询后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对赖男肇事后未依法处置的行为进行告发。
警方提醒,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1个月至3个月。」民众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损害程度大小,均应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切勿因一时疏忽或误解而擅离,否则恐将面临法律责任,影响自身权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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