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潘妇向北部某中古车行购买2010年出厂的宾士E200轿车,双方谈定以20万5000元价格成交,去年10月14日她北上交车,自行开车返回南部,孰料途中宾士车水箱温度异常上升,她发现后路边停车,并通知认识的保养厂,请人派拖车把车子带回检查,当晚却收到保养厂通知,车子竟然自己起火燃烧。

潘妇得知消息当场傻眼,认为中古车行销售瑕疵车辆给她,双方沟通未果,决定提告请求返还全额买车款项,高雄地院简易庭审理此案,车行人员声称,销售时曾提及宾士车「刚整理过一些耗材」,但没有待修情形,且车龄已逾10年,里程数更高达17.6万公里,难免有耗损状况,而交易时两边同意「现况交车」,主张车行在火烧车一事并无责任。

高雄市消防局火调科报告则写到,起火点在车辆驾驶室前侧仪表板中间处附近,起火原因研判中,「无法排除电气因素引燃之可能性」,法官根据相关报告结果,认车行虽称「没有待修」,但中古车无法像新车般无瑕疵,即是如宾士之类的高价品牌仍无法避免,加上双方同意「现况交车」,认定车行无责免赔。

高雄地院简易庭认为中古车不比新车,且买卖时同意「现况交车」,判车行免赔。资料画面
高雄地院简易庭认为中古车不比新车,且买卖时同意「现况交车」,判车行免赔。资料画面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桃市府组专家团总体检大潭电厂 吁经部建立制度化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