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指出,凡检举人符合办法所定要件,其所检举的诈欺案件经法院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将先依基准表所定金额核发三分之一奖金,于有罪判决确定后,再行发给其余奖金,合计最高可领取新台币1000万元检举奖金。

另依规定,检举人须于犯罪未被发觉前,亲自向具有侦查权之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提出检举,并制作检举笔录,其所检举之犯罪必须经法院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方可获得奖励。

至于被害人就自身被害事实检举、匿名或拒绝制作笔录者,以及涉及共同犯罪、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者,均不在奖励范围内。 

警政署表示,近来诈欺案件数与财损虽呈下降趋势,但危害仍不容忽视。透过检举奖金制度,可望提高民众检举诱因,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共同筑起防制诈欺的坚实防线。

警政署强调,将持续与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合作,落实奖励措施,守护民众财产安全。相关办法条文可至行政院公报资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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