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决指出,黄明嵩坦承被控妨害自由及伤害犯行时间接续应论一罪,检方另认黄男杀人未遂而非伤害,但从2人冲突过程来看,黄男为阻止刘女尖叫恐跳车才以手指插入刘女喉咙制止,且达目的后并未继续攻击,无法认定其有杀人犯意,此部分驳回,至于量刑,审酌黄男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恶劣,不疑轻纵,且没有全盘坦承犯行,至今也未与刘女和解,加上曾多次违反保护令等犯行,认原审仅判4月过轻,因此改判加重刑度至1年6月。
全案缘于黄明嵩原与刘女是情侣,2022年6月23日中午,黄男开车载刘女到林口上班,行经林口交流道时,双方因黄男劈腿「小花」起口角,黄男竟恼怒恫称刘女,「我就想再
撞车给妳看,最好一起死」、「我今天就去死给妳们看,让妳们后悔,今天就去死」、「还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杀掉,再自杀」等,并加速疾驶,强行载刘女找「小花」。
直到同日下午4时17分,黄明嵩继续载刘女到新庄丹凤国小附近找「小花」,并要刘女连系,但「小花」不愿多谈,黄男随即要刘女挂断电话并伸手欲拿取刘女手机,刘女却将手机丢出车窗外,试图开车门逃离,但车门上锁未果,刘女于是将脚伸出车窗外准备跳车并大声尖叫求救。
黄明嵩见状竟强力将刘女拉回车内,并以手指插入刘女喉咙其软颚及悬雍垂挫瘀伤、右小腿挫瘀伤等伤害,最后于同日傍晚6时许,将刘女载往林口租屋处限制其行动,直到晚间10时46分,黄男接获警方通知有人报案,才让刘女离开。
目前在押的黄明嵩则声请具保停押,但合议提认为,黄男有反复实施伤害、妨害自及违反保护令等罪之虞,有羁押事由,且依他难以控制情绪,随时可能对犯罪情况来看,认为不适合具保等替代羁押措施,仍有羁押必要,因此裁定驳回他声请具保停押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