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31岁林姓男子去年5月时,前往北屯区成吉思汗健身俱乐部台中馆应征教练未果,后以脸书私讯馆长未获回应,同年6月12日驾驶许姓友人承租的小货车,冲撞健身房造成大门破裂,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警方到场逮捕林男,检方侦结依杀人未遂罪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此案,林男称「当时有注意稍微看一下有没有人才撞下去」、「想说只会撞到门、没有想要撞谁的意思」;辩护律师表示,健身房员工及消费者都离大门有一段距离,冲撞大门行为不会造成人员危险;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认为他没有煞车、转弯或鸣笛示警,在门口停了约6秒就加速冲撞大门,认为发行造成他人生命遭剥夺的危险,一审依杀人未遂判处5年8月徒刑。

林男不服提出上诉,并强调没有杀人犯意,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可以推翻原判决的新事证而驳回,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对于货车速度、冲击力道认定不具体,另对于林男在案发时是否目击车前有人走动,还急踩油门以高速、近身方式朝人体恶意冲撞,对于有无杀人的不确定故意,仍有审酌空间,7月时发回更审。
台中高分院更一审合议庭今天宣判,结果与之前大相迳庭,法官撤销原审判决,认定此案分别涉及强制、毁损罪,改判4月、1年2月徒刑,其中4月徒刑部分可易科罚金,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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