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年约26岁的蓝姓男子,去年5月20日在社群网站Dcard认识1名高三女学生,因而交往为情侣关系,2人于同年6月1日相约在台中市某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期间蓝男在未违反女友的意愿下,以手机拍摄1张她裸露上半身的照片,并于当天传给女友。没想到,女友事后竟拿著照片向警方报案提告。

检察官查出被害人的生日为6月5日,也就是说,6月1日案发时被害人仍为17岁,4天后才满18岁,即使蓝男未违反被害人意愿拍下她的裸照,因被害人未成年,仍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遂依拍摄、制造少年性影像罪将蓝男起诉,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台中地院审理时,蓝男否认犯行,辩称自己一直以为对方已满18岁。辩护人也说,2人认识之初,蓝男有告知被害人自己为26至27岁,被害人则说小他8岁,因此蓝男一直认为被害人当时已满18岁;且依双方当天的网路对话纪录,蓝男问被害人是否为大一学生,告诉人回复「今年大一」,亦可推论蓝男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已满18岁。

不过,被害人证称,他与蓝男在Dcard认识后互加LINE,上面有他的西元出生年月日,即2006年6月5日;交往时也曾告知对方自己就读高中,5月23日时也在LINE对话中回复蓝男「6/4毕业典礼 6/5我生日 6/11考驾照」等语,足以证明蓝男拍摄裸照时知道被害人尚未满18岁。

法官认定被告犯行明确,审酌被告过去曾有妨害性隐私案件,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确定,犹不知收敛,明知被害人未满18岁,判断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未臻成熟,竟为逞一己私欲,于旅馆内拍摄告诉人性影像,影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且犯后态度不佳;念及被告犯罪过程及手段尚属平和,拍摄的性影像未用来犯他罪,虽有调解意愿但被害人不愿和解等情状,一审将他判刑1年2月。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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