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出,张男曾是中研院物理研究所超电导实验室助理研究员,也是格斯科技公司负责人,他竟起贪念,与时任博士后研究员、格斯股东,负责实验室小额采购业务的纪姓承办人勾结,与鸿达能源公司等多家厂商合作,开立不实会计凭证或发票,向中研院诈领研究费或核销采购经费,实际上,这些钱都是张男用来支付其公司购买的温控试验机、调压阀、点焊机、分析仪、水分仪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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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检调查出张男于2019年间的公司在中研院物理所办理的「客制化电池芯与极耳等四项材料」科研采购案等6项采购案中得标,利用纪男职务之便,于同年5月间至12月间,将总价1589万余元的电池芯等物品验收后,直接运回公司占为己有,张男还为了省公司成本,指示员工将公司产出废电芯有害的事业废弃物,交由纪男以中研院实验室废弃物名义处理支付清运费。

检调接获检举后展开侦办调查后,认定张男、纪男等14人犯行,今依3人以上共犯诈欺取财、业务侵占、背信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嫌起诉。

检方痛批,曾任中研院物理所超电导实验室助理研究员,因著眼未来能源转型及超电导实验室学到的专业能以商业模式运行,借此牟利,因而成立格斯科技公司,又熟悉中研院产学合作方式、经费运用、报请核销流程,竟在公司成立之初,利用该实验室采购时适用科学技术基本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运用经费弹性空间,伙同时任纪姓博士后研究员将中研院物理所经费直通格斯财库,长期以公司名义购买耗材、设备,并以中研院物理所经费核销,严重影响中研院经费核销管理正确性,造成中研院物理所严重损失,因此建请法院从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