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林男与吕姓女友同居在高雄,因吕女有一名1岁儿要照顾,她因工作关系自2019年10月起平日委由保母在台南全日照顾,保母休假时则带回高雄与林男一起照顾,就在2020年1月12日晚间,吕女因工作请林男在家帮忙照顾小孩,岂料,林男竟暴打小孩致左额擦伤、左眉角、右脸颊、额头、左上腹、右上肢、右膝内侧多处瘀伤、左枕骨骨折、左后脑急性出血、肝脏撕裂伤、右侧肾上腺出血、右肾水肿、腹膜腔积血等全身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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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的是,林男虐打吕女1岁儿后若无其事,直到隔天同年月13日傍晚7时许,小孩出现昏睡且呕吐不止症状,林男发现后才告知吕女,并将小孩带到吕女上班处,2人见小孩状况不妙,当晚9时34分许带小孩到义大医院急救,医师发现幼童疑似遭虐,立刻通报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并由桥头地检署委托高医纪念医院对幼童验伤后,认定全案为儿虐事件,经检察官侦办后认定林男犯行,依法起诉。
林男虽坦承受女友委托照顾小孩时发生小孩呕吐不止症状,经与女友一起带往义大医院急诊,诊断小孩全身多处擦瘀伤、左枕骨骨折、左后脑急性出血、肝脏撕裂伤、右肾上腺出血、右肾水肿及腹膜腔积血等,但否认对小孩施暴犯行,他辩称,没有伤害小孩,他当时回家就发现小孩在房间呕吐,将小孩抱到厕所清理并准备换床单时,听到小孩跌倒声,随即跑到厕所见小孩跌坐在地,还发现其左额上有瘀青,就立刻通知女友,并抱起小孩到床上后出门到洗车场工作。
林男还辩称,当天约下午2、3时回到家,发现小孩呕吐情况严重,就告诉女友小孩可能有脑震荡,于是先带到女友上班处,但小孩仍持续呕吐,决定带去急诊,至于小孩的手脚瘀青可能是跌倒造成,他也不知其他伤势是如何造成,只知其左额瘀伤可能是他照顾不周所致,确实有过失。
法官根据案发经过与卷证资料内容,认定孩童伤势包括头皮肿胀、肝脏多处撕裂伤还有血肿、右肾及右肾上腺也出血、腹膜腔积血等,是遭受极大力道撞击,才会1次伤到3个器官,林男辩称孩童在浴室跌倒致头部受伤情形与事实完全不符,认定林男却有虐打孩童犯行。
法官审酌林男与吕女同居,并在吕工作时负责照顾其1岁儿,理应以爱心、耐心处理,竟罔顾被害人仅1岁幼儿,以钝力重击方式暴打幼童致头部及内脏受伤,甚至骨折、出血等,犯后还饰词狡辩否认犯行,至今也未与家属和解,未见悔意,且林男又有伤害前科,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伤害罪判刑1年2月,经上诉后,二审高雄高分院认定桥头地院判决无误,驳回上诉后,全案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仍认原审判决没问题,今再驳回上诉。林男却要入狱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