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指出,男子与妻子于2000年结婚,两人子女均已成年。双方于2019年间发生最后一次性行为后,妻子表示无法再接受与丈夫行房,隔两天就搬到子女房间,开始与丈夫分房,也不再煮饭。丈夫不堪妻子冷暴力的精神压力,加上工作调职关系,2020年9月搬到高雄与子女同住,妻子则继续住在台中。
没想到丈夫看A片时,无意间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嘿咻,还上传到网路平台给大家观赏,愤而提告离婚。妻子否认有拍嘿咻片上传网路,至于「婚姻有重大破绽,无回复之希望」,妻子表示为丈夫的个人主观想法,还强调丈夫到南部工作后几乎每两周会回台中一次;但她的说法遭婆婆打脸,婆婆在法庭上作证表示,自己曾经打电话问媳妇,夫妻关系有没有好一点,媳妇却回她:「我们好不了」。
台中地院认为,两造婚姻已生破绽,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爰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款及第2项规定,诉请裁判离婚。至于夫妻剩余财产部分,由于女方在台中拥有房产,计算过双方共同财产后,判决妻子应给付丈夫499万8399元,及自离婚判决确定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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