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欣盈方质疑,超基因公司曾于会议中提到「 四宝返还之DNA检测」、「四宝返还期间」等字眼,可见四宝不会因提取细胞后消失,否则何必讨论四宝返还?另外,契约附件的捐赠同意书,也有将「标的物(四宝)」与「干细胞」分列不同项次,并逐项确认是否同意抛弃,最终她未签署该同意书。

 

吴欣盈方表示,她于2024年10月就曾发函请超基因公司返还「干细胞」 ,超基因公司却于今年开庭时才称有意愿和解,并提供返还干细胞所需要填写的提领单。然而,提领单却以「本人延迟付款⋯」文字开头,令她不满公司欲和解却在斥责对方、未释善意。

超基因公司的委任律师则强调,吴欣盈明知契约所载的保存标的为取出的干细胞,而非「四宝」的原始组织,且于契约履行期间仅交付订金2万元后便再无缴款,直到提告前夕,吴女才将60万元款项汇给公司。

超基因方表示,公司迄今仍将本案的干细胞妥善保存于世界级标准的实验室内,然而基于程序必要,须签提领单才能返还予吴欣盈,就连法官也曾劝吴女签提领单,但对方至今尚未提出提领单,因此公司并无给付义务。

全案源于2023年1月9日,吴欣盈与超基因签订脐带血干细胞契约、间质干细胞契约,费用共60万元,吴欣盈付了订金2万元后,同年4月10日,超基因交付吴女保存报告书后,通知对方10日后付清余款,然而直到同年5月4日仍在催讨尾款,不过至今仍妥善保存已分离的干细胞。

时隔2月,吴欣盈透过律师发函要求超基因提供1500万元等值产品,超基因提出可提供500万元产品,另1000万元改以共同做公益方式捐赠,但遭吴欣盈反对而没有共识。直到去年2月6日,超基因催款并终止合约后,吴欣盈于同年10月1日支付费用,并提告除了羊膜原物外,要求超基因返还「四宝」中的三宝及干细胞,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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