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男与刘女均为军人,2人原为男女朋友,后来于2024年5月16日分手。许男为了挽回刘女的感情,在分手隔天晚上前往刘女位于新北市的住处,双方谈论恋情许久却仍无共识,且因刘女执意分手让双方起了争执,不料许男随后竟起了杀人之心,并在同年月18日上午以双手掐住刘女颈部、不顾刘女挣扎反抗,最终导致刘女窒息而死。
然而,许男在见刘女死亡后竟多度辱尸,不仅以拳头殴打刘女尸体5下,以阴茎插入刘女尸体阴道直至射精,甚至因未达他「性行为品质要求」而二次性侵尸体。另一方面,刘女因早已与胞姊约好要去看祖父,刘姐曾传讯息问刘女「为何还不出来?」许男于案发现场见状,竟还假以刘女名义回讯称「她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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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新北地院国民法官庭审理,国民法官审酌许男因分手心有不甘,愤而徒手掐死刘女,导致当时年仅19岁的刘女于死前饱受痛苦,且许男在残忍杀害刘女后,竟还以殴打、性侵方式污辱死者尸体,恶行重大。案发后,刘姐发现有异,立即冲至刘女住处门前,却于多次敲门达5分钟左右,许男才开了一个门缝称「报警吧,她已经死了,她没有救了」。
国民法官认为,刘姐进到屋内看见刘女全裸躺在床上、嘴唇发紫后,当下曾打电话给119,并在救护人员的指导下欲帮刘女做CPR,但许男却全身趴在死者身上、阻止刘姐急救,可见许男完全不让刘女有被救活的机会;此外,许男在杀人后有轻生行为,且于审理期间向法官证称「死意坚定」,显见许男只想一死了之,并无「接受裁判之意」,不符合自首要件。
今年3月,一审依犯现役军人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犯损坏、污辱尸体罪,处有期徒刑4年;又犯行使伪造准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许男不服判决过重上诉,认为案发后有委请刘姐报案,应符合刑法自首的减刑要件,且原审亦未审酌许男有「适应症障碍」,导致无法承受分手刺激、情绪失控才杀人。
高院审理认为,许男当下虽有称「报警吧」,但刘姐当下急于救人,并未答应许男的报警要求,也未接受许男委托报警之意,且刘姐于警方询问后才就许男杀人一事陈述事发经过,并不符合「委托他人代理自首」要件,原审判定本案不符自首规定,并无违误;至于许男主张量刑过重,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已针对各量刑因子做出客观、适切的评价理由,并无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二审驳回上诉,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