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23年4月3日下午,林姓老翁一家7口一同前往位于北投的加贺屋饭店泡汤,经柜台人员引导下,有5名家人进入汤屋区,林男却独自走进男性大众浴场区。林男泡在温泉池中多时,直至傍晚才被一名旅客发现,且林男当下已无鼻息,在场人员获报后立刻对林男施行心肺复苏术(CPR) 并送医救治,林男最终仍不治身亡、死因为溺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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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家属控诉加贺屋饭店存有9大疏失,包括未妥善设置急救铃、栏杆、扶手、通风设备、AED紧急救护设备等设施,柜台人员也「未询问」林男的年龄与健康状况,或对此进行基本查核,同时未派员「专门管理」及「定时巡查」温泉池,或配置相关「急救人员」,亦未「即时报警」通知救护车,导致林男错失救援时机,因此向业者求偿527万7335元。
对此,业者则喊冤表示,当天林男前往浴场前曾向柜台办理报到,因林男年纪较长且动作较为迟缓,柜台人员看到一度有婉拒林男进场,并建议年长者需有家人陪同,然而林男却称他身体健康、坚持入内,员工基于尊重顾客个人意愿才允许林男入场使用。另一方面,清洁人员在得知林男失去意识后,曾立即施以CPR急救并叫救护车,但因地面湿滑,经救护人员告知不宜使用AED设施,清洁人员才未使用。
业者也强调,有关现场设备与人员配置,并无死者家属所称的不合法情事,且于柜台、入口处及更衣室都贴有警告标语,甚至饭店全体人员有超过7成受有「CPR与AED急救课程」训练,因而获颁「安心场所」证书。然而,现行法令未规定温泉业者应配置救生员,因裸汤温泉池或个人汤屋属高度隐私区域,若派员定期巡察或在场监控个别状况,恐有侵害消费者隐私疑虑。
案经士林地院审理,法官认为家属先前已有对饭店代表人提告过失致死罪,由检察官侦办后已予以不起诉处分。此外,经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勘查资料可见,浴场、温泉池皆设有扶手、紧急求救拉绳及警语,亦有通风设备;且事发前,柜台人员还曾特别叮嘱清洁人员留意林男状况,期间清洁人员也有特别巡视6、7次,并自CPR至救护车到场,过程也仅间隔不到10分钟。
法院指出,浴场已设置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警示标语、安全设施、急救设施,且业者平时对人员实施救护训练,事发后即时通报119、110,并协助进行紧急专业处置,并无延宕迟误情事,因而认定已尽警示、安全、救护之义务,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请求及假执行声请,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