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邹姓、黄姓、范姓等3名男子因得知一名泰国籍女子(以观光签证来台,案发后已自行回国)系从事性交易之女子,3人乃于去年3月28日晚间共乘一部车前往女子的住处,其中一名身著警察背心,向女子佯称是警察前来查缉性交易,须将性交易所得及工作用手机带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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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分别持手机假意在旁录影搜证、搜索女子之物品,致女子误认3人真的是警察,将皮包内现金约2万元及工作用OPPO手机1只(价值约7,000元)交付,3人得手后女子穿衣时,随即离开现场,并将所得款项2万元均分花用殆尽,手机则已丢弃,嗣经女子察觉受骗报警追出3人到案送办。
新竹地院审酌3人年轻力盛,不思以己力获取所需,竟假冒警察以诈术骗取被害人财物,侵害他人财产法益,造成被害人金额27000元之财产损害,并影响社会秩序,所为实属不该,应予非难,其等犯后均坦承犯行,犯罪后态度尚可,因被害人于案发后已离境返回泰国而未能与被害人和解,惟均已自动缴交犯罪所得等情,依共同冒用公务员名义诈欺取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3年,但分别需支付公库2至6万元,以及服40小时之义务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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