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柜公司因未补行公告申报113年6、7、8月营运情形、未公告申报113年8、9月份营运情形及未于规定期间内公告并申报113年第2季财务报告,遭移送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金管会依证券交易法裁罚公司为行为之负责人新台币168万元,因对方却逾期未缴纳,便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高雄分署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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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署收案后,立即对负责人采取果断的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查封其位在高雄市新兴区的私人豪宅。在豪宅面临被强制执行的严峻压力下,负责人决定不再拖延,亲自带著新台币168万元的现金赶赴高雄分署缴清所欠罚锾。

高雄分署呼吁,证券交易法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攸关我国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之稳定,各从业人员均应恪遵其规范;如因故违反规定而遭裁处罚锾,亦应于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完纳,否则嗣后遭移送行政执行,不仅原裁处之罚锾仍须缴纳,尚应另行负担因执行所生之费用并承受执行程序带来之不便,实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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