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队警员郭庆宇获报前往处理,爱车被擦撞的51岁林男气愤表示爱车车头有大片擦痕却没看见肇事者留纸条等作为,气的报警要揪出肇事者,警方也调阅监视器追凶,顺利查到是蔡男在前晚7时许在巷弄二度回转时擦撞林男车辆,遂通知蔡男说明。
蔡男供称回转时有察觉车身晃动,但以为只是压到石头,没察觉是碰撞其他车辆,但在看到监视器画面后,蔡男也哑口无言,最后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肇事逃逸行为举发,并当面告诫切勿心存侥幸,发生车祸务必留在现场处理,后续也联系林男告知处理进度及后续求偿事宜。
警方提醒,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1个月至3个月。」民众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处理,无论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认情节轻微或不知所措而迳自离开,以免面临更严重法律责任,损及自身权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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