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罗姓男子(55岁)与等4人素不相識,111年10月17日20时许,羅接获儿子电告知在中坜区环西路一处槟榔摊遭人包围,希望他过去解围等语,羅便驾车赶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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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罗男达槟榔摊后,因与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人起口角,为了解救儿子,竟持小刀朝在场之邱男等4人腹部部位刺击,造成4人分受腹壁开放性伤口并穿刺腹腔、小肠撕裂伤等伤害,罗男随后驾车搭载儿子离去,遭刺伤的4人由据报赶来的警方送医后始幸免于难。

桃园地院审理时,罗男坦承犯行,法官认为他因护子心切而至槟榔摊内,为了确保能顺利脱困,遂持小刀刺伤4人,且4人伤势尚属表浅,倘若其决意砍杀致死,大可追加攻击胸部、颈部、头部等要害,因此依重伤未遂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惟其已分别付被害人26至30万元不等之赔偿,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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