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陈汉志在2018年12月25日起担任通霄镇长,并由陈志豪担任其机要秘书,2019年4、5月间,陈汉志、陈志豪等人邀请有意参加太阳能板标租案的贺喜能源林姓业者当面洽谈,陈志豪以设备容量每时千瓦1000元的代价索贿,但双方并未达成共识;同年7、8月间,陈汉志又透过中间人邀请能旺公司参与光电标租案,并向蔡姓业者索贿,蔡男在9月得标后,在同年12月、隔年4月交付共107万元给陈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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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后检方侦办此案,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要求贿赂罪」提起公诉,苗栗地院审理后,依2个贪污罪分别将陈汉志判刑7年6月、8年,均褫夺公权5年,应执行10年徒刑;上诉二审时,台中高分院认为贺喜公司林姓业者供述前后不一,且未有贿赂事实,「要求贿赂罪」没有处罚未遂、也没有处罚预备犯,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陈汉志无罪。
而陈汉志被控向旺能公司蔡姓业者索贿107万元,台中高分院认定,陈汉志在侦查中自白认罪并主动缴回不法所得,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减轻其刑规定,从一审8年徒刑改判5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没收已扣案犯罪所得,但上诉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更一审逆转,驳回其上诉,判处他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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