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同案被告曹雪祯担任曾丽燕助理,负责服务处等文书工作,离开后由曾丽燕胞妹即被告曾丽鸿接手,协助请领公费助理补助款等费用。曾丽燕指示曹女等2人,涉嫌利用「虚报人头」、「低薪高报」等方式,自2010年起至2021年3月止,10年间共诈领1330万元助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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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3日高雄高分院召开辩论庭,被告曾丽燕、曾丽鸿、曹雪祯等3人均否认犯行,合议庭并在今天上午宣判,曾丽燕刑度不变,曾丽鸿和曹雪祯则分别从重改判4年4月和2年9月,仍可上诉。
合议庭认为,曾丽燕在全案居犯罪主导地位,且在听闻检调查办风声后,即制造公费助理有实际任职及领取全薪假象,无反省和悔意,依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共3罪,合并判刑12年,曾丽鸿合并执行3年6月,曹雪祯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罚金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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