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洪男3月3日下午1时10分在老人会馆停车场,见女子到驾驶座后方的座位要拿东西时,把女子推入车内,并用整个身体压住她,用下体顶住女子臀部将她推进车内,整个人压在女子身上;女子吓得上半身趴在后座上,用手顶住后座中间的车椅把手,双脚仍在地上,一直抵住门,不让门关起来;女子害怕尖叫,洪男还呛她「妳给我惦惦,妳给我爬上去,妳给我安静下来,不然我让妳死喔」。
女子吓得说「我钱给你、我钱给你」,但洪男仍对她上下其手,她狠咬洪男手指,并趁隙逃出车外,请路人报警。洪男辩称并非有性侵意图,声称只是想解释误会。但洪男犯案过程全被路边监视器拍下。女子也以车上行车纪录器录下的声音档佐证,证实洪男具强制性交之犯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男与女子素不相识,却于光天化日、公众场所公然侵犯性自主权,造成女子严重心理创伤,犯后还否认犯行、毫无悔意,且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窃盗、毁弃损坏、伤害、妨害公务、杀人未遂、诈欺及伪造文书等多项前科,素行不佳,应予严惩,裁定洪男犯强制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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