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议庭审理及调查认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论文内容大篇幅抄录她与资策会同事、指导教授合著的期刊论文,且刻意不加任何注解说明,使研究者无从得知该部分内容实际上来自期刊论文及共同作者贡献程度等,而涉及侵害学术伦理、资策会著作权之争议问题。

高院合议庭说明,在相关争议发生后,校方曾请高虹安加注对资策会谢辞(第一次修正版)以补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检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论文做为证据,让检察官误认陈时奋有不实指述之疑虑。因此高虹安否认犯行,并不可采,核其所为已犯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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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千晴今晚则在脸书发文表示,在学术伦理上「自我抄袭」仍存在争议,对大多数人而言,将自己已发表的论文内容作为新著作的素材是合理的,然而法院却在判决中将「自我引用」定义为抄袭。

徐千晴表示,法院的观点令人担忧,未来类似案件是否都会以此为判例?这将使国人在遵循法律时感到困惑。如果司法机关的判决与国人的认知脱节,将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这对国家和国民而言,绝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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