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21年,高虹安因不满笔名「翁达瑞」的旅美教授陈时奋,在脸书发文指称「被指导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等言论,愤而提告加重诽谤罪;陈时奋获不起诉处分后,反向法院自诉提告高虹安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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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台北地院审理,一审认定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论文有抄袭情事,却仍按铃提告陈时奋,明显具有诬告故意,判处高虹安10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罚金。

案件上诉至二审,经高院合议庭审理及调查,认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论文内容大篇幅抄录她与资策会同事、指导教授合著的期刊论文,且刻意不加任何注解说明,使研究者无从得知该部分内容实际上来自期刊论文及共同作者贡献程度等,而涉及侵害学术伦理、资策会著作权之争议问题。

高院合议庭说明,在相关争议发生后,校方曾请高虹安加注对资策会谢辞(第一次修正版)以补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检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论文做为证据,让检察官误认陈时奋有不实指述之疑虑。因此高虹安否认犯行,并不可采,核其所为已犯诬告罪。

然而,高院合议庭审酌高虹安行为固有不当,但陈时奋指述「本案博士论文3分之2来自本案期刊论文」确实较夸张,且关于「与指导教授合谋」等评论则较为严苛,加上高虹安事后有表示「减缩告诉范围」,使陈时奋所受损害有所减轻,考量到高虹安整体恶行并未如原审判决认定的重大程度,因此撤销改判。

至于量刑部分,高院合议庭参酌高虹安为了避免影响自身选情,恣意以不实事项诬告他人,具相当恶性,且迄今仍否认犯罪,难认态度良好,参酌诬告罪一般量刑倾向后,改判处高虹安有期徒刑6月,期能诚心反省悔悟,改过自新,全案仍可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诬告罪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易科罚金;但据《刑法》第41条第3项规定,被判6月或6月以下刑期,且不符易科罚金规定者,得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若高虹安日后提出声请获准,将有机会免入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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