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凤山警分局过埤所21日2时56分获报,在凤山区油管路与油管路87巷口发生交通事故,员警到场处理发现自小客车驾驶郑男(34岁)由中仑路行驶往油管路87巷与计程车驾驶杨男(45岁)行驶油管路发生擦撞,双方擦撞后郑男所驾自小客再撞击西北角民宅铁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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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客驾驶郑男表示该自小客是由洪男(49岁)代驾所驾驶,但警方扩大调查,调阅监视画面,却发现自小客驾驶为郑男。
计程车驾驶杨男酒测值为0,另郑男经酒测,酒测值0.45毫克,原来稍早前曾到凤山区一间小吃部饮酒作乐,本件事故无人受伤。
初步肇事原因研判,自小客驾驶郑男未依规定让车,另计程车驾驶杨男行经闪光黄灯路口未依规定减速。
全案调查后郑男以涉嫌刑法第185-3条公共危险罪、第164条顶替罪及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洪男及杨男亦以涉嫌刑法第164条顶替罪及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移请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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