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今天仍是如同以往由2名律师陪同,开庭前准时抵达桃园地院;郑穿著合身西奘,身材与之前羁押交保后一样维持得不错,与之前时任桃园市长的身形明显消瘦许多,面对记者喊「市长好」时微微点头致意便进入地院准备开庭。

承办的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早早到庭。张沛森摄
承办的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早早到庭。张沛森摄

郑文灿律师开庭前表示,从本日勘验106.3.31会议纪录可以明确发现,报请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为时任营建署署长许文龙于本次会议第一次提出之建议,又此为部定计划,故在该次会议后半段,郑文灿基于尊重营建署之行政指导,才请桃园市政府同仁规划提报国家重大建设,根本不是如起诉书所称早在105年12月廖俊松等人即积极向郑文灿陈请请托,由桃园市政府函报行政院争取为「国家重大建设」,起诉书显然是刻意倒置时序;另外报请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之法律效果,仅可以让51公顷取得个案变更的资格,与9.12公顷是否能自办市地重划,毫无关联,更没有起诉书所谓透过争取「国家重大建设」,得以解套9.12公顷需土地所有权人百分百同意始得办自办市地重划此一要件,所以从本次会议纪录就可以清楚显示郑文灿与廖姓父子完全没有对价关系之合意。

一、106.3.31桃园市政府邀请营建署官员召开的此次会议,是依据106.1.6桃园市政府会议而来。在106.1.6会议中,桃园市政府为因应美光及华亚园区原有厂商设厂需求,规划在「林口四通检讨」提出两个独立都市计划个案变更申请案,其一为公园六用地(为美光公司需要)、另一个则为东侧农业区9.12公顷及51公顷土地合并为一个都市计划个案变更申请案(为华亚厂商需地),由于此均为部定计划,任何规划都要请示营建署意见,所以才会有106.3.31此次会议的产生。


二、在106.3.31会议开始,先由桃园市政府公务员依照106.1.6市府会议讨论规划方向,向营建署官员报告,时任营建署署长许文龙在听完市府报告说明后,建议公园六用地及东侧农业区不要分成两个都市计划个案变更申请案,而是将两者合并,以一个国家重大建设计划申请取得办理个案变更资格,用以解决开发之时程压力,及后续公园六用地以代金补偿之问题。所以从3.31会议内容可知,系先由许文龙于该次会议前半段提出此建议后,于会议后半段郑文灿依循许文龙建议,才请桃园市政府同仁规划提报国家重大建设。


三、起诉书认为郑文灿之所以争取国家重大建设计划,目的是在配合廖姓父子解套9.12公顷土地采自办市地重划需要土地所有权人百分之百同意,这完完全全是错误解读。就如同该次会议清楚呈现的,争取国家重大建设计划根本不是郑文灿的决定,仅系依循时任营建署署长提出之建议。其二争取国家重大建设计划,是为了满足美光及华亚园区原有厂商设厂需求的时程压力及解决代金补偿之问题,且即便争取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也毫无可能解除9.12公顷土地要自办市地重划就必须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此一要件,这也是为什么只要勘验完6次会议,就可以清楚了解本案廖俊松父子跟郑文灿根本不可能有行收贿的合意,也就是廖姓父子希冀的「解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郑文灿无意也无法做到。

贰、从本日勘验106.5.9会议纪录则可发现,依照会中郑文灿的完整发言,公六用地是否变更,端看美光公司是否有急迫需求,然而,即使没有美光公司之需求,因华亚科技园区有100多家厂商,仍有扩厂用地的需求,因此工五扩大案仍要继续推动。起诉书所称「以美光公司设厂为由,据以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之理由,已非常薄弱」,完全是检察官的片面臆测与解读,若检察官有详细了解本次会议全文内容,断不会有以上的结论,另报请国家重大建设也只是让工五扩大案取得个案变更的资格,对于9.12公顷能否自办市地重划完全无关。再者,本次会议内容不单郑文灿甚至桃园市政府之公务员,都再次强调若9.12公顷土地要自办市地重划,就必须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百分之百同意,故从会议内容可再次证明,双方毫无达成对价关系合意的空间,只要完整看完六次会议内容,就可以发现对于9.12公顷土地要自办市地重划就是要土地所有权人百分之百同意之要件,郑文灿自始至终立场都是一致,无法也无意为廖俊松父子做任何免除。

 

一、106.5.9会议是在106.1.6及106.3.31会议讨论后,市府召集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美光公司代表、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亚重划管委会出席,借以向利害关系人说明市府针对公园六用地及东侧农业区土地目前规划方向及预计期程。

二、会议一开始桃园市政府公务员(欧政一)就向与会者说明,依照106.1.6及106.3.31与营建署讨论后的两次会议内容,桃园市府规划将公园六用地及东侧农业区土地合并为一个国家重大建设计划,其中公园六用地变更程序较为简易,所以会先行推动,后续东侧农业区则考量以区段征收为开发方式在推行上的困扰(当时桃园航空城采区段征收遭民众抗争),故可能规划以市地重划方式为之。

三、会议接著由郑文灿市长发言,开宗明义表明此案件推动,不单单只是为了美光公司设厂需求,同时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要满足华亚科技园区原有厂商可以取得扩厂增建用地,此对于桃园市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发展计划。

四、郑文灿市长同时提到,美光公司必须出具投资承诺,才会将美光公司设厂乙事列入国家重大建设计划,并且再次提及,针对9.12公顷土地华亚重划会若能取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自办市地重划。另桃园市政府公务员(卢维屏)也提醒廖俊松9.12公顷土地若要自办市地重划,就必须取得全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

五、会中美光公司代表表示对于设厂乙事,美光公司尚未确定,此时郑文灿市长才知道美光公司对设厂一事有所保留,原本廖俊松传达美光已决定设厂之资讯不正确,然因本次计划推动本来就并非只为美光公司,同时还有华亚科技园区其他100多家厂商之需求,故郑文灿市长亦表达即便没有美光设厂该案件仍要持续推动之立场。

六、故从106年5月9日会议内容可以明确知悉,桃园市政府及郑文灿市长对于本次计划的推动本来就不是专为美光公司设厂,同时也是考量到华亚科技园区其他众多厂商设厂需求,故即便美光设厂计划可能有变,针对东侧农业区仍旧依照原先规划向行政院报请核定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且再次强调9.12公顷土地若要自办市地重划就必须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百分之百同意。何来有起诉书所称「以美光公司设厂为由,据以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之理由,已非常薄弱」之结论,起诉书显然刻意忽略该次会议中郑文灿市长之完整发言。甚至,从郑文灿市长及公务员之发言更可以证明,对于9.12公顷土地要自办市地重划就必须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此一要件,桃园市政府及郑文灿市长毫无放宽或为廖俊松父子解套之意,这也是郑文灿市长自始至终之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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